买卖经适房指标存在风险,不建议购买。案例显示,私下购买指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产权纠纷等问题。经适房指标具有专属性,不能私下转让给无购买权人。购买经适房指标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导致人财两失。因此,在购房时遇到买卖经适房指标的情况,应谨慎对待。
法律分析
现在有不少人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其实经济适用房指标是不能私下转让给无购买权人的,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那么在购房的时候遇上买卖经适房的指标的情况,你敢买吗?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
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敢买吗?
1、我们知道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特殊的社会群体住房问题而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其上市交易有严格的规定、限制。此类政策性住房要解决的是特殊人群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
2、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不建议购买。
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有什么风险?
1、2004年3月,孙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杨某,一周后,孙某和杨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杨某用孙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指标,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在买房过程中,一切手续均用孙某的名义,产权归杨某所有。
2、在签订协议当天,杨某以孙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书。后又以孙某名义签订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现此房于2005年1月6日已取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孙某。
3、原告孙某起诉称:杨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用孙某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其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孙某起诉至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杨某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杨某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屋恢复原状,并从此房内腾退。
4、最终由于合同应为无效,故法院无法支持被告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立即协助孙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只能判令被告败诉。
5、由上诉案件可见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是十分没有保障的,风险很大,极可能人财两失。
结语
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的风险不容忽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不得私下转让给无购买权人。政策性住房解决的是特殊人群住房问题,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使其购买存在较大风险,不建议购买。在实际案例中,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人财两失。因此,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需谨慎,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风险,确保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