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