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撤销或变更情形以及肇事逃逸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决定不当、严重疾病、无法审结、怀孕或哺乳、判决未生效等。肇事逃逸需遵守不离开居住地、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不毁灭证据等规定。公安机关可限制特定行为和保存证件。行政拘留无保释可能,严重后果逃逸可被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撤销或者变更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取保候审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因此案件还没有审结完毕,还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可以取保候审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二、肇事逃逸涉嫌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拘留措施时会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果明确标注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行政拘留以后不存在保释的可能性,但是在行政拘留期间家属可以按照规定会见违法行为人。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后逃逸的,就有可能被刑事拘留。
结语
了解取保候审的变更和撤销情形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及时报告变动、按时到案等。此外,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也是应遵守的要求。公安机关还可根据案情规定额外限制,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与相关人员接触等。对于肇事逃逸涉嫌犯罪的情况,可能会面临刑事拘留。如有更多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