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质押担保的范围及动产质押和动产质权的相关概念和特征。质押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客体仅以动产为限,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
法律分析
一、质押担保包括哪些内容?
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动产质押的概念
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关系以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为其内容,以出质人与质权认为其主题,以质物为其客体。
三、动产质权的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拓展延伸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动产质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权人可以享有质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这意味着质权人可以支配质物,包括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利。
2. 质权人可以要求质物的担保价值。这意味着质权人可以在质物丧失或者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变卖质物来获取相应的担保价值。
3. 质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意味着债务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保证质权人的利益。
4.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这意味着质权人可以选择放弃质权,从而不再享有质物的权利和利益。
5. 质权人可以转让质权。这意味着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质权转让给其他人,以获取相应的利益。
总之,动产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质权人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证质物的安全。
结语
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客体仅以动产为限,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