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一、甲级资质标
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3、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中级职称不少于6人。
3、工程业绩:注册建造师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