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与正常商品房有区别,但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
法律分析
可以。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拓展延伸
农民拆迁安置后的土地转让政策及限制
农民拆迁安置后的土地转让政策及限制是一个涉及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在拆迁安置后的土地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农民需要符合土地流转的条件,如土地权属清晰、用途符合规定等。其次,转让土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此外,政府也对土地转让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如转让时间、转让对象等。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土地过度流转和乱象的出现。因此,农民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应了解相关政策和限制,确保合法合规进行土地交易。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与正常商品房有所区别,但如果拆迁安置房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根据不动产登记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进行登记,才能生效。农民在拆迁安置后的土地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土地流转条件和政府审批等。了解相关政策和限制,确保合法合规进行土地交易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