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改变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确规定受移送法院是否应对接受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在审判实践中,立案审查人员对移送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是否还需要进行立案审查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受理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已进行立案审查,受移送法院不必再进行立案审查,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径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登记后将该案移交相关审判庭。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移送管辖案件,也应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主要应审查以下四项内容:(1)本院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2)是否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3)移送本院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原作出移送裁定的法律文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4)诉讼费用是否随案移送。经审查基本符合立案要求的,再立案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移送的案件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有的案卷材料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看不出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的法院仅凭一纸诉状就立案,没有让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等材料。(2)不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一些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原件留本院存档备查,仅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只移送部分案卷材料。笔者认为,应当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以便受移送法院查明事实并作出正确的裁判。(3)诉讼费用不随案移交。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受理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有的法院只移交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有的法院将所收诉讼费在移送案件前退还了当事人;有的法院预收的诉讼费既不移交,也不退还,案卷中无预收、退还诉讼费的手续,看不出原告是否已向原受理法院交费。因此,受移送法院应对该案件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对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应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立案审查有所区别,只要基本上符合立案条件既可。根据案卷存在的不同问题,可在立案前让原受理法院或者当事人补充完善。
一、如何规范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法院应严把立案关,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让起诉人补充、完善后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经工作仍达不到法院立案条件的,以及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时,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
其次,尽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规范,从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内容:(1)移送案件的时限。(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