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2、仓储公司经典当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
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
(2)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
4、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所有权明确;
(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
(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
(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典当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拟质押仓单复印件;
2、仓储合同副本;
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
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
5、典当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一、仓单的作用具体有哪些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此外,仓单还是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关于仓储合同纠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