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仓单质押业务】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银行基于一定的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融资申请人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该项业务为相关现货企业解决了在交割回款前占用大量资金的问题,有效解决了部分 中小企业(行情 股吧)融资难题;同时,也丰富了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内容。然而,在广阔的发展前景下,还需注意标准仓单质押运作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2007年4月15日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第44条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和担保”等禁止性规定,改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等。由原暂行条例的单纯禁止转变为有条件限制,不仅体现了期货监管理念的进步,也为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期货市场预留了空间。 而在《物权法》第223条中,将“仓单”明确列入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之一。此外,第224条中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些为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的公示问题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法律基础。 鉴于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涉及借款人、出质人、银行、期货公司及期货交易所等多方当事人,涵盖标准仓单的出质、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解除及质权行使等多个环节,包括借贷、质押担保、委托等多重法律关系,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必须加以审慎分析和防范。 三大法律风险 首先,是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问题。在今年7月份上海期货交易所举办的“仓单融资业务法律咨询会”上,银行、期货公司、仓储公司、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和专家对此问题也进行了讨论。目前实务操作中,金融机构普遍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的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流程办理质押登记(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该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是否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质押登记部门;二是质权能否有效成立。 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部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登记机关的法定性,即需要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如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的人民银行、作为国债质押登记部门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授权;2、登记机构的权威性;3、登记机构的统一性;4、登记内容的公开性,即能为公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登记内容的公开渠道。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规定,标准仓单实现电子化以后,欲使质权成立,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但我国目前尚无具体法规或条例明确办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的机构,因此,关于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虽然仓单质押的融资比例和质押率可以参照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办理,但是,期货价格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受许多复杂因素影响,其走势未必能完全与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致。因为期货价格包含一定持仓成本,往往偏高于现货价格。如果银行在与借款人签署协议时参照价格不准,特别是价格偏高时,就会给银行留下风险隐患。 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将直接引起仓单内涵价值的变化。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若仓单对应的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而授信合同未作任何调整,没有设立警戒线,就会出现仓单价值低于授信本金的现象,风险也会随之而来。 当然,质权实现中也存有一定法律风险。银行在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实现质权时,应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风险:1、防止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2、鉴于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解除需要出质人提供密码和加密器,因此,应防范出质人不配合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况发生,危及银行授信资金安全;3、须防范用于债权举证的法律文件的缺失,造成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质权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 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方面,从目前来看,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通过证监会或最高院发文,对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部门予以明确。因为在期货案件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会按照部门规章或期货交易惯例和交易规则进行审判。 为防范质权的落空,确保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银行在标准仓单融资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目前标准仓单多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为确保质权有效,应依照《物权法》和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登陆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通过银行在期货交易所申请的特别通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其次,是关于质权设置的融资比例和质押率问题。如若相关监管部门没有特定限制和要求,法律对此一般不做限制,而是依赖于融资当事人的约定。但鉴于存在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且期货价格的走势未必完全与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致,在确定质押比率或授信额度时,必须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影响。 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成交结算价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一定幅度时,应通知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T+3),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等债权人认可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否则,质权人有权根据约定处置标准仓单,并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主债权人(质权人)的授信本息。 此外,在质权实现中,也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质权人(银行)在实现质权的过程中,应防止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因此,银行在授信法律审查中及处置标准仓单前,须注意审查出质人(融资申请人)事先向银行提供的加盖其公章的处置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性文件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有必要,质权人(银行)可以将实现质权的其他一切情形事先在授信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中,作明确、清晰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