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必要保全债权。
根据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