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理发育尚不成熟,故而若受到高空坠物的侵害,很有可能就此失去生命,故而在幼儿园周边不要高空坠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孩子的生命健康。《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