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指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当符合税法规定的需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的情形时,则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否则,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综合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综合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