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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2024-06-29 来源:好走旅游网

暴力取证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罪名。其犯罪构成包括故意、非法取证、妨害司法公正和情节严重等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法律分析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素:

1. 客体:本罪主要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损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非法取证: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接受调查。

4. 妨害司法公正: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使案件无法公正审理,或者导致司法结果不公正。

5. 情节严重:行为人的行为给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情节严重,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拓展延伸

暴力取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而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检察活动。

暴力取证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其次,采用的手段是暴力或者威胁;再次,获取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最后,情节严重。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暴力取证罪,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暴力取证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必须时刻遵守职业道德,坚守法律底线,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公民也应该充分了解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一旦发现这样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贡献。

结语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包括故意、非法取证、妨害司法公正和情节严重等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既包括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4)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04-13)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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