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41.1编制目的41.2编制依据41.3适用范围41.分级51.5工作原则6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72.1领导机构和职责72.2工作机构和职责72.2.1各组成部门和单位82.2.2现场工作机构92.3专家组103预防和预警103.1信息监控103.2预防工作113.3预警及措施11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113.3.2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133.4预警支持系统134应急处置134.1分级响应134.1.1分级响应机制134.1.2分级响应的启动134.2信息报告14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144.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154.2.3信息通报164.3先期处置164.4现场应急响应工作17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84.6安全防护184.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84.6.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184.7应急终止184.7.1应急终止的条件194.7.2应急终止的程序195后期处置195.1调查处理195.2善后处置195.3总结评估195.4恢复重建206应急保障206.1人力资源保障206.2资金保障206.3装备、物资保障206.4医疗卫生保障216.5保险216.6交通运输保障216.7通信保障216.8技术保障216.9其它保障227监督管理227.1应急资源的管理227.2宣传、培训与演练227.3合作与交流227.4预案管理与修订237.5监督考核237.6奖励与责任追究237.6.1奖励237.6.2责任追究248附则24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248.2预案解释258.3修订情况258.4预案实施时间259附件269.1通讯录269.2标准化格式文本269.3工作流程图269.4应急物资储备清单26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市环保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德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三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由市环保局组织或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对全市各乡镇、街道、龙安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指导作用。核与辐射、海上溢油、船舶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1.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3.1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1.3.2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1.3.3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1.3.4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1.5工作原则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1.5.2统一领导,积极配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保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发挥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助乡镇、街道、龙安开XX和工业园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1.5.3部门联动,地域合作建立和完善市环保局各股室和直属单位的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加强与相邻兄弟县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1.5.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领导机构和职责市环保局设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环保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市环保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副组长:市环保局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成员: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局办公室、监察室、总量控制与污染防治股、环评管理与生态保护股、水环境监督管理股、法规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和事发地乡镇、街道、龙安开发区安全与环保办公室以及工业园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市政府、上级环保部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指挥和协调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组成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响应工作。2.2工作机构和职责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办”),环境应急管理中心、办公室、监察室、总量控制与污染防治股、环评管理与生态保护股、水环境监督管理股、法规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和事发地乡镇、街道、龙安开发区安全与环保办公室以及工业园等部门和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成。2.2.1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局环境应急办设在环境应急管理中心,现挂靠在局法规股,承担局环境应急办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要求;协调事发现场周边地区各级环境应急、环境监察和监测单位进行动态环境监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动态情况(包括生物化学物质的种类、数量、范围、程度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修订和组织评估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完成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协调局环境应急办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交通、通讯及其他各种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局环境应急办做好与市政府和宁德市环保局的联系,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进展;协调局环境应急办做好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等工作;做好应急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及时汇总事件情况,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总量控制与污染防治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环境形势分析;参与拟订相关的政策、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内相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参与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水环境监督管理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环评管理与生态保护股负责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协调开展指导、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审查本市环境应急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配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提出法律指导意见。法规股负责审查本市环境应急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配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提出法律指导意见。监察室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工作。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排查方案,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督促、监督事故单位或个人控制污染、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善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定生态恢复评估监测方案,协助开展生态恢复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提供分析报告;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提出建议,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科学咨询和决策依据。事发地乡镇、街道、龙安开XX及工业园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工作。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联防联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响应工作。2.2.2现场工作机构根据具体事件类型,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包括现场调查协调组、污染源排查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2.3专家组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力量依托宁德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指导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1)对局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2)对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予以咨询并提出建议;(4)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应急终止及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5)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3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控3.1.1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值班留守电话78522
21、12369。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风险评估工作。3.1.2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道德预警监控信息应及时沟通、互相通报、实现共享。3.2预防工作3.2.1市环保局各股室、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3.2.2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1)局环境应急办负责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2)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配合上级环境信息中心建设和维护应急指挥技术平台;(3)环境应急管理中心负责全市风险源的信息收集;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参与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环评管理与生态保护股负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5)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三同时”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开展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6)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监测仪器的可用,提高应急监测的反应速度,并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科研工作。3.3预警及措施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警报,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黄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当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局环境应急办研判相关信息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向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同时应该采取下列措施:(1)向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发出指令,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同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2)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3)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工业园开展应急处置;(4)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管委会及工业园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5)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调集工作,做好应急保障。3.3.2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市环保局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市环保局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3.4预警支持系统局环境应急办组织环评管理与生态保护股、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4.1.1分级响应机制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级)响应、较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和特别重大(级)响应四级,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响应。市环保局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4.1.2分级响应的启动4.1.2.1一般(级)响应。当市人民政府启动一般(级)响应,市环保局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配合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1)在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立即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龙安开XX以及工业园安全与环保办公室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3)启动并实施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宁德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4)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5)成立市环保局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6)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建议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宁德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较大(级)响应。4.1.2.2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及较大(级)响应响应。当国务院启动特别重大(级)响应、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级)响应或宁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级)响应时,市环保局应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配合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1)配合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龙安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安全与环保办公室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3)启动并实施市环保局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和宁德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4)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4.2信息报告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或者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宁德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宁德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上级要求予以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4.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4.2.3信息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3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由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并按要求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局环境应急办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携带必要的仪器装备,以最快的机动方式抵达事发现场,配合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安开发区管委会和工业园进行先期处置。4.4现场应急响应工作根据规定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工作,主要工作内容:(1)现场调查协调组由局法规股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主要负责事件的现场调查和信息情况报告工作,组织现场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向现场指挥部和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动态情况(包括生物化学物质的种类、数量、范围、程度等)。(2)污染源排查组由市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排查方案,联合事发地乡镇、街道、龙安开XX与工业园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督促、监督事故单位或个人控制污染、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善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3)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4)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装备、物资、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负责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涉外和涉军队的新闻信息,按有关规定发布。4.6安全防护4.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4.6.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4.7应急终止4.7.1应急终止的条件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4.7.2应急终止的程序(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下设的各应急工作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5后期处置5.1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环保局应当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5.2善后处置市环保局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5.3总结评估(1)局环境应急办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2)局环境应急办负责编制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3)局环境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4)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实践经验和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和单位环境应急预案。5.4恢复重建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市环保局配合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乡镇、街道、龙安开XX、工业园做好恢复重建工作。6应急保障6.1人力资源保障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形成由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龙安开XX、工业园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6.2资金保障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交市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6.3装备、物资保障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建设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完善快速反应系统,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6.4医疗卫生保障配备完善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6.5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局机关各股室及直属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这些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强制保险。6.6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要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由局环境应急办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6.7通信保障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局办公室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6.8技术保障局环境应急办要设立专项资金,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9其它保障局环境应急办协调有关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其它保障。7监督管理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7.1应急资源的管理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建立全市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7.2宣传、培训与演练7.2.1局环境应急办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法制、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环境污染公众防护的宣传资料,引导公众提高防护意识。7.2.2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7.2.3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一般每年进行一次。7.3合作与交流建立与市内相关部门的联防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与市外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交流应急管理经验,支援应急救援活动等。7.4预案管理与修订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修订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向宁德市环保局和市人民政府备案。7.5监督考核市环保局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局环境应急办组织对乡镇、街道、龙安开发区以及工业园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机构及应急装备的建设情况和人员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7.6奖励与责任追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7.6.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6.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8附则8.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8.3修订情况2006年6月,市环保局发布了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突发环境事件种类和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同时由于市环保局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发生变化,对预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12月印发。随着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印发,调整了分级标准,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界定,2016年11月,我局再次对预案进行了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