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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管理办法

2024-06-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国家、省、市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国家、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我院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本院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的现代中西医结合特大型综合医院。

第六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的任务1医院将按照国家、省、市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国家、省、市级高层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水平的学科。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4通过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5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6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全国、省、市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

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部。由科教部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八条各临床、医技、护理专业均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努力创建国家、省、市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的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九条申报和评审:遵照“自愿申报、客观公正、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科按国家、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及规定填写国家、省、市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申报表及准备申报的其他资料,交由科教部初审,并经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必要时答辩论证)后,医院根据学科现有的基本情况,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发展潜力及其建设能力,结合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

第十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申报条件1所申报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二至三项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2.学科人才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已经在省、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年龄、学历、学位结构适应本学科发展的要求。3本学科曾承担过有影响的科研项目,近两年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影响较大的学术论文。4科室管理和服务到位,两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经济效益位居前列。5能够被其他科室专家和职工认可。6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临床教学任务。7有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8.符合国家、省、市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申报条件要求。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制,院科二级管理相结合。医院科教部负责对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学科负责建设目标的实现。第十二条各学科要成立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立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设立学科秘书,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确保学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学科提出申请,经医院和主管部门同意,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批准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科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上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年度建设情况评估表(报告书),经科教部审核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不按规定填报年度报表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科教部将提请医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停止下拨下一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及中止其他相应扶持政策。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其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科室建立明细台帐。对列入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的学科,创建期内,医院按相关文件要求配套建设资金额度,相关文件未作要求的,医院按国、省、市级分别给予周期建设总经费60、40、20万元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据实报销。财政或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原则上在当年按规定用完,特殊情况除外;医院配套资金按规定使用,据实列支,未用完资金可留存。

第十六条对已经取得国家级(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每年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取得省级(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的支持;取得市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对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在月奖金上给予指标奖励。市级建设项目:上浮1个百分点;市级项目:上浮2个百分点;省级建设项目:上浮3个百分点;省级项目:上浮4个百分点国家级建设项目:上浮5个百分点国家级项目:上浮6个百分点。对新申报成功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在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后的次月开始执行。对医院已申报成功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从该文件下发之日的次月执行。

第十八条通过验收评审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次年按

第十八条要求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医院每年投入200万元,并设立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专项基金,有针对性组织学科攻关小组赴国外进行短期学习与交流。

第二十条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和本年度经费决算情况,经科教部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方法按医院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费的报销手续必须符合医院相关的规定;财政专项经费的项目绩效目标分析报告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科教部、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优先进行科研立项,在科研鉴定、科研获奖及在新技术新项目的立项和评审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优先安排和装备医疗设备,保证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重点投入。优先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六章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列入各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计划的学科接受委托单位和医院的双重管理考核。建设期内,按合同要求实行全程管理及年度考核,到期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回头看的要求,接受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为:1建设计划合同书的任务、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2学科建设质量、整体实力和知名度提升情况;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突破、取得的成果和效益情况。3推动医学科技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情况。4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以及学科人才培养情况。5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情况。6学科制度执行和承担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7经费配套和财务审查情况等。8国家级(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依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考核及验收定量指标考核。9省级(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依据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考核及验收定量指标考核。10市级(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医院管理局)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依据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医院管理局医学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考核及验收定量指标考核。

第二十一条医院每年按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考核及验收内容,对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合同指标执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及医院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年度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对年度考核评估达标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下一年度继续给予月奖金指标奖励及建设经费配套投入。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核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将给予:1经济处罚:(1)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缓拨次年度建设经费。(2)已建成的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缓拨次年度支持经费。(3)扣除次年度月奖金指标奖励:市级建设项目:扣1个百分点;市级项目:扣2个百分点;省级建设项目:扣3个百分点;省级项目:扣4个百分点;国家级建设项目:扣5个百分点;国家级项目:扣6个百分点。2.行政处罚:医院对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进行戒免谈话,提出警告,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待整改考核合格后次年再按相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对连续二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各级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医院除按

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将对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周期内不能通过委托单位验收,被取消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资格的学科,医院除取消一切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经济待遇,调整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外,另给予10万元处罚,从科室奖金中半年内分次扣除。

第三十一条医院南区和北区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的管理及考核:若同一学科南区和北区分别申报,则分别进行管理及考核;若同一学科南区和北区共同申报,则进行统一管理及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国家、省、市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的修订,依照国家、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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