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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协议

2024-06-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养殖用地协议

甲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及《关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字发[ ]220号)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 (其中:耕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的土地提供给乙方作为养殖用地。其四至范围是:东:;南:;

西:;北:_____( 详见宗地图)。

二、养殖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年,有效期限自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凉州区分局批准核发《养殖用地许可证》之日起算起。

三、按照《武威市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 ,人民币大写:_____( 收费标准为每年2元/平方米)。

四、乙方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在接到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凉州区分局批准核发的《养殖用地许可证》后,经怀安国土资源所放线定界后方可使用土地,只能修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且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或进行其他损

害公共利益的违法活动。否则,按违法用地论处。

五、乙方在养殖场内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疫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等附属设施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六、乙方在使用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必须在用地期满前2个月内向武威市国土资源局怀安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办理用地延续审批手续;如再不需使用土地,在用地期满后,无条件自行拆除搭建的简易建(构)筑物,清理废弃物。占用耕地的,应在用地期满后3个月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在1个月内恢复土地原貌后交归甲方。

七、已批准的土地在使用期间,如遇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时,乙方应无条件交出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附着物。

八、养殖用地使用期满后,乙方拒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土地,并处罚款。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怀安国土所各执一份,武威市国土资源局凉州区分局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 (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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