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赣州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办理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1月3日发布,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