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犯罪也没有违法的情况下,派出所是无权拘留任何人的。但警方有权对嫌疑人进行留置盘查24小时。请注意,拘留与留置盘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术语,前者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后者是警方对嫌疑人调查的一种手段。留置盘查,这是《人民警察法》第9条赋予人民警察的对嫌疑人将其带至一定场所进行盘问的权力。留置盘查最多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留置盘查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察可以在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和拘留证后,对公民进行拘留。在没有犯罪也没有违法的情况下,警察是不可以随便拘留一个人24小时的。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