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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证明文件罪?其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4-06-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及其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及一定经济损失、违法所得、虚构数额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应立案追诉。该罪行指的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单位犯罪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结语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涉及给国家、公众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将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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