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的法律规定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协助另一方完成探视。探视的时间、方式等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探视的一方给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法院可以中止他的探视权,等中止事由消失了再恢复探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