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规定包括五个方面:时间安排、执行时间、覆盖范围、生活习惯和子女权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利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可根据当事人意见作出裁定,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
法律分析
离婚探视权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离婚探视权的时间安排:
2. 离婚后,探视权执行的时间:
3. 探视权的覆盖范围:
4. 离婚前已形成的生活习惯:
5. 子女的权益:
(1)在离婚探视权时间上,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2)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1、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2、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规定为:
(1)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2)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结语
离婚探视权是保障离婚后子女权益的重要规定。其中,离婚探视权的时间安排、探视权的覆盖范围、离婚前的生活习惯以及子女的权益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当事人在探视权方面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如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不得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等。如另一方违反规定,子女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此时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