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区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促进学校财务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提高学校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总务)部门统一管理。校长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的责任;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学校校长及行政领导必须带头严格遵守执行并支持财务人员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财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能和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按区教育局规定,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法人或负责人)领导下,参与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教育局会计核算机构报账。对于学校依照规定开展教育事业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专项经费开支,实行校长(法人或负责人)直接审批制度。重大收支实行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审批制度。
第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物进行全面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七条财务人员要做好财务日常事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抵制各种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好算账、对账、报账工作,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条成立财务审核小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替),负责监督和审核学校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认真测算,真实、准确编报部门预算,对所申报的单位基础数据和预算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学校部门预算编制,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教务、财务、教师代表共同参与,民主理财确定建议方案,报送财政和主管部门。在报送前,需经学校行政会议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根据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两上两下”编制机制,对相关预算的项目和内容及时做好调整。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保证预算的完全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各项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十四条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依法使用区财政局规定的收费票据,保证票据如实填写,印章齐全。
第十五条代收代管费坚持“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应按市学校(园)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规定执行,加强对接受资金和财物的报批、入账、登记等管理工作;捐赠者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原则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事业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将各项事业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根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或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开支。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项目支出按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虚列虚报,不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办理,不挤占、挪用和超范围开支专项资金,不把专项资金用于与专项资金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保证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计划)执行,使用过程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结算。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接受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严格按照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区政府货物与服务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区政府采购实施大商场供货采购方式的通知等政府采购制度,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小型建设工程的实施,严格按照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制度,以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支持和促进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财务开支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原则是:按权责审批,协管财务校长、总务负责人负责审核签字,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报账人员要严格按财务法规制度办理一切经济往来,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符合财务法规制度的付款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公款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一律要填写借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发意见,校长审批方可借支。借用现金,应在工作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结账。如第一次借款未清,一般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支。
第二十一条报账人员定期到教育局会计核算机构办理报账(原则上每周1次),并做好账目核对,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一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关于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专项结余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另行安排使用;一般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以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二)固定资产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要劳动资料,是发展教育、保证教学的重要物质基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图书、课桌椅、学生宿舍床、柜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每年度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标签)、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固定资产管理负完全责任,总务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具体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财务室、保管室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参与。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部门的负责人为其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使用个人为其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责任人有管理所属固定资产和使用所属固定资产的权力,也负有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适当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财务室和保管室按统一分类标准分别设置账卡电子化管理,其中财务室以价值管理为主,保管室以实物管理为主,使用部门负责资产的使用及保管,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领用或内部调拨固定资产时应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固定资产闲置、损坏、丢失、被盗时及时通知总务处(保管室)。
第三十一条每年十一月份为固定资产清查月,财务室应会同保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核对工作,并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闲置浪费,是否需要报废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损坏、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校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申报批准后及时调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账和处置固定资产。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的财务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需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等需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三十一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一条严禁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一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成立由教师代表大会推举的“理财工作小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替)”,负责学校的资金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按国家、政府、财政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