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言辞证据(被害人的控告和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任何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写明“自己下身流满了精液”),而言辞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极富情感化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相对较弱。2、该案被害人的控告与其本人和被告人电话通话录音内容互相矛盾。该电话录音系零陵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所退回收缴被告人手机中遗留的,本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规定收集的,交谈双方语态自然平和,情绪淋漓尽致,内容客观真实,电话中-通篇都是为被告人着想,希望被告人远走高-飞,只是要被告人出一万元钱了事,不想把事告诉别人(包括以前不可告人的事)。3、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而来。被告人在检察院公诉人员第一次提审时全部否认了以前的供述,并对案件事实作了真实的陈述,在此后律师会见时又反映其被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