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1、严密隔离,适用于传染性强或传播途径不明的疾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等烈性传染病;
2,呼吸道隔离,如麻疹、白喉、百日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肺结核等;
3,消化道隔离,适用于病原体通过污染食物、食具、手及水源,并经口引起传播的疾病,如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伤寒、细菌性痢疾等;
4,接触隔离,适用于病原体经皮肤或黏膜进入体内的疾病,如破伤风、炭疽、狂犬病等;
5、血液、体液隔离,适用于病原体通过血液、体液(引流物、分泌物)等传播的疾病,如乙型、丙型、丁型肝炎及艾滋病等;
6、昆虫隔离,适用于病原体通过蚊、虱、蚤等昆虫传播的疾病,如流行性乙型脑炎、疟疾、斑疹伤寒等;
7、保护性隔离,亦称为反向隔离。适用于抵抗力低下或极易感染的病人,如大面积烧伤、早产儿、白血病及脏器移植、免疫缺陷的病人等。
隔离是指断绝接触、断绝往来;隔断。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