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们全国各地的退役军人(含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参战军人、军属等优抚对象)的八一建军节慰问金,并没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一定发给的,全凭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依据自己的财政实力和拥军热情,决定发给慰问金、实物的。至于慰问金有否、多少、实物是什么的,也是属于退役军人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无可奈何的被动领取或接受的(含没有任何慰问金或实物)。但是只要有发给慰问金或实物的,各级政府部门绝对不会慢待或漏发任何一个退役军人和其他的优抚对象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