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3)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