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暂未看到相关规定。财政主管部门就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