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到民政机关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也不意味着婚姻一定是有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时,当事人的婚姻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是:(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如果出现了婚姻无效的情形,那就意味着婚姻是自始无效。除了第三种情形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过后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一方随着时间的推移,男女双方到达结婚年龄后无效的婚姻会变成有效的婚姻外,其他几种情形的婚姻会一直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如果出现了婚姻无效的情形,特别是前两种情形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一定要到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以免多年以后,还是落得个双方只是同居关系的结果。
因此,如果您或者您的亲属的婚姻可能无效,就要尽早考虑起诉至法院来确认婚姻无效。那么,哪些人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呢?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一就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那就是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这点很好理解。其二就是利害关系人。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呢?因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同,利害关系人也是不同的:
一、以重婚为由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重婚除了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外,还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利益,因此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有权提起婚姻无效确认之诉。在当事人及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时候,基层组织应当提起诉讼。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基层民政机关。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注意这里是未到法定年龄一方的近亲属,如果双方均没有到法定年龄,则双方的近亲属都可以提起诉讼。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此时,一方或者双方的近亲属都可以提起诉讼。
综上,有权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的人士有三类: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是有关的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