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标准如下: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