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诉所需材料及受理程序:申诉书一式三份,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被诉人身份证明材料。仲裁委收到申诉书后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者需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不受理案件者将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提供与争议事项相关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仲裁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结语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对于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如果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诉人应如实填写《申诉书》,提交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仲裁委将在收到申诉书后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案件应在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手续,不受理的案件将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