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种案件,包括身份关系、劳动教养和监禁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赡养费、监护关系、军人离婚、夫妻离婚、华侨离婚和国内外居住的中国公民离婚等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具体管辖权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特定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根据原告或被告的居住地、失踪状态、劳动教养或监禁情况等不同情形,法院的管辖权会有所不同。此外,对于赡养费案件、监护关系变更案件、离婚诉讼等特殊情况,也有特别的管辖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原告或被告的居住地或婚姻缔结地的法院将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