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条理解与记忆方法:
1、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人数3-13人,例外设1名执行董事;
2、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3、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4、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
5、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