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国)连锁加盟专卖店
合 同 书
甲方:黑龙江省XX黑蜂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独立的当事者
- 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 加盟专卖店不具有代甲方面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专卖店的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加盟专卖店的经营由其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 加盟店的资格
-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甲方连锁加盟专卖店:
-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 2接受甲方规定的训练,并按要合法经营执照,许可等经营者求完成训练内容,被甲方认可的合格者。
- 3具有合法经营执照,许可等经营者。或在加盟后取得合法执照,许可者.
- 甲方向乙方特许开设专卖店的地区为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区(街)。
- 店址选择
- 加盟店店址由加盟者根据甲方提出的加盟店应具备的条件和建议自行选择。
- 甲方不得在加盟店半径500米(直径10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店铺。
- 甲方根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街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时,甲方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地区独家代理除外)
- 店址的变更
-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三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 甲方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 追加建店
- 除第三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加盟合同。
- 如甲方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而且也符合甲方连锁加盟总体利益,甲方必须同意,但甲方不承认10间以上的追加建店。
-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即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 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书或电话形式追加建店.(公司同意情况下)
第六条 经营指导帮助
- 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 加盟店开业前后一周,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可向加盟店派遣销售技能培训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批导。
- 加盟店必须参加甲方定期,不定期的经营会议,甲方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 除经营会议外,甲方会不定期派业务经理现场进行指导,指导期间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可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同时对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售货小票等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 甲方将有计划的对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进行培训。
第七条 店铺地理位置的调查
甲方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所在地区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八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甲方提供指定的店铺内外装修装饰等的设计和督查,用具、招牌等原规格符合甲方规定的样式标准。
- 对于销售必需的产品资料、手提袋、产品标签等,加盟店须使用甲方指定的,同意从甲方指定处领取或购买。
第九条 促销
- 甲方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专卖店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 加盟店要单独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内容和进行的方法,征得同意后才能实行。(特情可电话申请)
第十条 进销价格的设定
- 加盟店要将甲方全部产品进齐,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 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区实际不符,加盟店要向甲方告明情况,甲方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实际相符的价格建议。
第十一条 返还式保证金
- 作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加盟店之间发生违约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 以用此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违反合同条款的赔偿金。
- 保证金不计息。合同期满双方不继续合作,甲方返还全部保证金.
- 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甲方可以没收加盟店3/4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在加盟店撤除所有公司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营业象征,三个月后归还剩余1/4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服务的质量管理
- 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统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销售,服务方法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 甲方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专卖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产品知识、卫生管理等多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 物品的保养维护
- 加盟店要确实保养好店铺建筑、设备及其他供营业使用的一切物品,维护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清洗、检查店铺建筑外观,养护内外装饰和其他用品,使之保持清洁和完好状态。
- 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受到甲方相关警告后5日内仍不见改善,甲方可委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 盘点
- 加盟店要定期每月最后一天进库存产品,及消耗品盘点清查,准确把握销售情况及产品的生产保质期,及时报告甲方。
- 甲方根据加盟店盘库情况产吕市场销售情况,及时提供适销对路产品保证供给加盟商。
- 如因加盟店盘点不慎造成产品过期变质,损失全部由加盟店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专心营业义务
- 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销售业绩,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不得销售其他厂家产品.
- 加盟店须严守报甲方批准的营业时间,将营业时间、休息日对外公布于消费者。
第十六条 守密义务
- 除非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 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销售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不得向第三人展示本合同.
- 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 前三项规定的甲方和加盟店的有关经营资料、文件归甲方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第十七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损害甲方和甲方其它连锁加盟店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第十八条 纠纷报告义务
- 加盟店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
- 如加盟店营运中发生纠纷,甲方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加盟店递交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加盟店应遵从甲方决定。
第十九条 合同期限
- 加盟店发生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导期限的改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 1加盟店没有忠实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衷告指导。
1.2加盟店按本合同向甲方递交营业报告书等文件不真实。
1.3盟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 盟店发生下列各项的一项行为,甲方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担保处分、滞纳税处分、确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甲方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确裂,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确产、协议出卖或整顿秩序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 2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2.3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2.4加盟店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2.5加盟店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设立提保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理。
2.6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机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公司的信息资料。
2.7加盟店损害了甲方、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2.8发生加盟店店主的死亡、法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股东构成变更,剧烈的组织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等情况。
2.9向债权者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资产,或把店铺财产用作担保。
2.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2.11加盟店店主或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2.12加盟店退出营业或将其营业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0天以上)。
2.13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2.14加盟店店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2.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2.16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半年以后仍未开业。
3、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 1甲方申请破产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结算各清算。
3.2甲方损害了加盟商的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商的事业发展。
3.3甲方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3.4令、政领规定甲方废止连锁事业。
3.5加盟店员店铺建筑丧失。
3.6加盟店店铺建筑使用权丧失。
3.7法令、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二十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甲方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后归还。
- 加盟店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解约,并付清了广告分担金和其他由甲方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同时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公司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由甲方负担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招牌、标识等的撤除
- 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
- 在前次的场合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标识、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 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甲方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
第二十二条 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 无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甲方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甲方。
- 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发生困难
- 加盟店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力、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 甲方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甲方可接替经营。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上述甲方接规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甲方代行营业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 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甲方可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
- 不能成立时,可用签订的转让价格和租金用价交易,签订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第二十四条 名义责任
- 加盟店用公司的招牌、广告牌、服务标识等,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
- 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
- 甲方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履约保证金等额的损失。
- 加盟店违约,甲方因此而解除合同,加盟店交付的保证金不予归还。
- 无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解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同等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能继续时,加盟店必须向甲方赔偿相当于保证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 加盟店违反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害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甲方赔偿保证金等额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七条 供货方式
- 甲方根据加盟店所需各类产品的数量清单(传真解认)保证供货。
- 黑龙江省加盟店要货应提前十天通知甲方,将货单传真给甲方,省外加盟店需提前二十天提供要货清单,可以保证甲方按期供货。
- 乙方第一次进货量(按一个专卖店计算)不得低于________元,市内货≥2500元,甲方负责免费送货,<2500元乙方自提。
- 甲方交货地点:甲方仓库或火车站,若交货前中途有破损,乙方必须出具火车站破损证明(详细记录破损品种及数量)。甲方根据此证明在乙方下次提货时补足。
- 甲方负责由总部发货,发货采用方式(铁路、公路、空运或其它)由加盟店选择通知甲方,甲方免费代为发货,运费由加盟店承担。
- 加盟店要货需在发货前将全部货款汇至甲方银行账号,款到账后甲方负责发货。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归佳木斯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和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原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二零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二零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若乙方在合同期能遵守甲方的上述条款,则合同期满后甲方与乙方续签合同。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当事者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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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黑龙江省XX黑蜂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签名: 签名: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