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前不久,蔡某突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他一人出的钱,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人。看得出蔡某是想独占此地,可他们之间又没有书面协议。
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吴荣与蔡某合伙包了这个维修站,他们之间虽然没订书面合伙协议,但仍然可以是合伙关系。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报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吴某只要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他们当初有口头协议,蔡某就不能将他赶走。蔡某若提出退伙、则要赔偿吴的损失。
有关法规又规定:合伙人退伙,因其退伙为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人任何一方提出退伙,所分割的合伙财产,都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时的原物在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当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同时合伙人出资数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