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证据过多或者有无关证据,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判决结果。因此,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筛选和鉴定,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在收集、审核、质证和认定证据时,应当认真核实证人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以证明所证明的事实的证据价值。收集、审核、质证和认定证据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结论,证据不充分的,不得认定某一方的主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的真伪、争议焦点或责任承担等有关方面所涉及到的问题提交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在收集、审核、质证和认定证据时,应当认真核实证人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所证明的事实的证据价值。收集、审核、质证和认定证据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结论,证据不充分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以上法律依据要求审理案件时,必须认真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所证明的事实的证据价值,同时要进行明确的结论和筛选,确保证据充分、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