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辞退和主动辞职的区别,包括行为主体、事由性质、程序和经济偿付等方面的不同。同时,文章还探讨了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会被扣除税费的问题,并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最后,文章提及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退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辞退和主动辞职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辞职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职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职工与单位之间行政隶属关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职工主动,就不能构成辞职;不是单位主动,就不能构成辞退。
2、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质上不同:辞职和辞退虽然都是中性行为,没有惩处方的含义,但辞职和辞退能够成立所依据的事由在性质上有明显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辞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绝大部分是属于职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辞职却不是这样。
3、程序不同:辞职首先要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单位无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请。
4、辞退和辞职涉及的经济偿付不同:这也是辞退与辞职的主要区别之一。辞退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违法引起的,则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是单位非法辞退职工,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公司辞退,可以享受失业金:主动辞职不能享受。
二、补偿金是否会被扣除税费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确定税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辞退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结语
辞退和主动辞职在主体、事由、程序和经济偿付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辞职由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由单位主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辞退的事由通常是职工违纪行为,而辞职则不受此限制。辞退可能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而辞职则不需要支付。至于补偿金是否会被扣除税费,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破产企业的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满足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提前通知或支付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