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不是全部报销。
需要注意:
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一、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强制险的区别有哪些
车辆第三者强制险即为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是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两者间存在着很多明显的不同。
1、性质不同
根据国家规定,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针对六座以下的私家车保费定为950元,当车主一旦发生交通意外的时候,保险公司的赔付基本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需要。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金额,具有自愿性。
2、目的不同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所以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3、归责原则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因此,被保险的机动车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除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之外,平安车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与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的金额多少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就是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赔偿途径不同
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根据车辆第三者强制险规定,保险公司将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从而及时、快捷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购买方式不同
为了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的交通安全,车辆第三者强制险保费根据国家规定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而第三者责任险保费金额则需要投保人根据选择事故赔偿限额而定。
二、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