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
股东大会就发行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2、债券利率;
3、债券期限;
4、担保事项;
5、回售条款;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
8、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
2、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3、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4、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关于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