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其他省市单位的,由单位开具商调函,本人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在企业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的,
①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②本人持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③档案封口自带交予单位审核。
④审核合格后发回执,档案入库。不合格,本人将档案交予原单位(机构)补充。档案转出:已就业人员需携带资料:《辞职文件》等相关证明、《人事代理合同》、接收地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转档函》;未就业人员需携带资料:《报到证》、《解除就业协议证明》、接收地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转档函》,档案转入需携带资料 《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转出:
①持接收单位商调函、本人与单位签订的《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合同书》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②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③将《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交回单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档案如何调回原籍?
1、由人才中心开具调转人事档案关系的调函、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等接收材料。
2、回原单位取解职证明、档案(或去原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取)、保险手册等转出材料。
3、持材料回人才中心办理个人存档、委托其代缴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名义,只交五险中的养老和基本医疗)。
4、无新单位期间公积金暂停缴纳。
5、党组织关系暂时放在原单位、或转入人才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