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擅自把房子卖掉法律支持吗?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没有达成协议。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配偶的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则该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对方房屋,且只能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第三方出售的房子共享的丈夫和妻子,没有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在善意第三方购买,支付一个合理的考虑,和通过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的年代声称房子是恢复不应支持。但是,配偶擅自处理共同所有的房屋而另一方又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赔偿损失的请求。
一般来说,离婚后能处理配偶共有房屋的房屋一般登记为配偶之一。因此,建议夫妻二人在共有房屋内填写二人姓名,以便一方在办理转让时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而不需要以登记时的产权处分为条件。
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采取照顾儿童、妇女权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