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之后,公安局把资料交到检察院,检察院不批的话会被放吗?刑拘之后,公安局把资料交到检察院,检察院不批的话会被放吗?如果是呈报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应当立即放人(可以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拘留后提请批捕和作出决定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条【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程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