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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的彩礼离婚后是否需要归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024-07-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彩礼离婚需不需归还,视具体情况而定。未登记结婚但同居两年以上或有子女的情况下,女方可不返还彩礼。若彩礼导致男方家庭困难,女方需归还。婚姻未解除时女方死亡,彩礼无需返还。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处理:支付房款、车款需返还;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万元的赠与,女方需返还;超过10万元的彩礼部分需返还。小额赠与如节日红包一般不需返还。彩礼是一种特殊赠与,需考虑习俗和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男方给的彩礼离婚需要归还吗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两年以上,或者甚至有生育子女,分手时女方都可以不返还彩礼。

3.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有同居生活,并且彩礼钱也是在两人同居生活时期接收的,那么这种情形在离婚的时候彩礼也是不需要归还的。

4.男方在结婚之前付了彩礼钱给女方家庭,但是导致自己家庭非常困难的,离婚时女方就需要归还彩礼钱。

5.在婚姻关系依然保存的情况下,女方死亡之后,彩礼也是不需要归还的。但是,这种情况如果婚约人在死亡之前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这个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给付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而且很多并非自愿给付。彩礼习俗虽然法律不鼓励,但考虑到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因而不宜予以全部否定。

二、恋爱期间的赠与财产怎么处理

第一,如果恋爱期间帮对方支付了房款,车款,分手的时候要返还。

第二,恋爱期间,单次超过3000元花销或者累计超过3万元的赠与,分手的话,女方要返还。

第三,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在一起同居生活了,彩礼超过10万的部分,要全部返还,10万以内的部分按比例返还。

对于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馈赠给对方的小额财物,比如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给对方的“1314”“520”“999”等具有表达爱意的特殊数额的红包,就属于一般的赠与关系,不在彩礼的范围之内,不得请求返还。具体多小金额算是“小额”,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个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情况酌定。

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又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同,具有以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为目的。这种彩礼的给付行为又与风俗习惯、乡规民约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彩礼的给付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就是这种赠与,条件不成就则仍产生赠与的法律效力;如果条件成就,则赠与的效力消失,彩礼应该返还。

结语

彩礼的归还与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经济困难等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未登记结婚的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同居两年以上或有子女的情况下,女方可以不返还。如果彩礼是在同居期间给付且导致男方家庭困难,女方需归还。在婚姻关系保存时,女方死亡后彩礼不需归还,除非婚约人已起诉。恋爱期间赠与财产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房款、车款应返还,超过一定金额的赠与也需返还。小额财物赠与不在彩礼范围内,具体金额需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个人经济能力。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受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影响。彩礼的给付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则需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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