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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由谁撰写的?

2024-07-05 来源:好走旅游网

强制执行是指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活动。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是自己写或律师写。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法律分析

强制执行是指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活动。这是司法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旨在保证裁判文书的效力和权威。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是自己写还是律师写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是自己写,也可以是律师写。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强制执行是司法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旨在保证裁判文书的效力和权威。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但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是自己写,也可以是律师写。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相关法律规定表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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