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3.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4.假释和罚金没有关系,罚金是刑罚种类,假释是刑罚执行方式。5. 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表明其有悔改表现,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附合减刑假释的根本性条件,如果有证据证实有履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和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罪犯,在减刑假释中从严掌握,甚至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