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为员工创建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每一个大小型公司都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下的公司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 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 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 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 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必须按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 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 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 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 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条 行政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 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第六章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条 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行政部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 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一条 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 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第四十三条 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条 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五条 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六条 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条 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条 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条 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条 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条 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采用一次性餐具。第五十四条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行政部工作人员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条 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条 炊事工用具必须生熟分开,生、熟菜板应有文字标识。冰箱中存放的食品必须生、熟分开,有条件应将生食冰箱和熟食冰箱分开购置。冰箱要求清洁、无血水、无臭味,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十七条 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第七章奖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 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