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本细则依据设计要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套井回填工程。
1.3 除合同文件别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回填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等,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⑴ 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套井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⑵ 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⑶ 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⑷ 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⑸施测进度计划。 ⑹测点保护措施。 ⑺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 套井回填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和校正。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2.3 套井回填施工之前,如设计有要求需进行现场试验,则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回填压实参数。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试验成果及压实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2.4 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开工前7天,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
⑴ 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图等)。
⑵ 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⑶ 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⑷ 施工程序(包括区、段划分、造孔顺序等施工作业程序)。 ⑸通过试验拟定的压实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最优含水量、铺土厚度、夯锤落距、夯实次数等)。 ⑹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作业循环时间、分段回填形象、回填强度与分段累积回填工程量等)。 ⑺施工方法(包括卸料及压实方式,以及冬季和雨季等特殊条件下的回填方法)。 ⑻不合格填料的处理。 ⑼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⑽质量控制措施。 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⑿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 除非收到的批复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第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各项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 套井回填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套井、轴线、套井桩位及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
⑵ 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量测,成果绘成图表并计算出已回填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⑶ 分部工程完工时,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⑷ 按施工技术要求,详细记录造孔和回填过程中的各项有关数据。
3.2 套井回必须在坝体基面清理和处理工程完成,经质量检合格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 对于建基面存在的软弱夹层及其他填筑缺陷,承建单位应根据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新鲜粘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3 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
3.4 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回填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5 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套井回填进行取样检查。对于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回填,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
3.6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警告、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4施工质量控制
4.1 造孔
⑴ 准确确定套井轴线和桩位是保证造孔质量的必要前提。套井轴线和孔位布置确定后,须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施打。
⑵ 造孔前须清除井边周边的草皮、碎石和垃圾,库水位应降至设计要求高程。应选择无雨天气进行造孔,否则必须采取一定的防雨措施,避免出现漏水塌方现象。
⑶ 采取奇、偶数孔间隔造孔的施工程序,即按设计顺序号先打奇数孔,再间插套打偶数孔,依次循环套打前进连成墙体。
⑷ 造孔前,将钻头对准井位,再开机操作。开钻时,先造一标准的孔口,经检查符合要求后,再继续钻进。 钻孔过程中,应保持钻头平稳向下冲抓,提升时应避免钻头摇动撞坏孔壁。 井孔应保持相对垂直,每进尺2~3m应检查校正垂直度一次。 ⑸如遇较厚砂层等异常情况发生孔壁塌方漏水时,要采取回填粘土重新造孔的固壁措施。当严重漏水时,须停止造孔,及时报告监理及设计,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⑹造孔结束并经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粘土,不间断地连续施工,以防井壁坍塌。 ⑺按相关规范规定取样(每组三个样),测定含水量、干容量等指标。并按规定取样测定渗透系数指标。
4.2 回填
⑴ 回填的土料应不含草根、石块,其含水量必须符合经试验批准的最佳含水量要求,粘粒含量应大于30%。采土时应注意备料场土质变化,经常检测含水量和粘粒含量。雨天应将井孔边的备用粘土用雨布覆盖,防止进水影响施工和质量。不合格土料不允许上坝。
⑵ 回填土时,应先清理井底,确保无积水、无浮土。如有渗水,水量较大时要及时抽干,再倒入一定的土料反复用冲抓钻清理干净。
⑶ 回填土必须分层倒土、夯实,下层土未经夯实不允许铺填上层土。回填土铺土应均匀平整,铺土厚度准确,每层松土厚度一般控制在25~30㎝间,严禁在孔口采用整车土料倾倒的铺土方式。
⑷ 夯实的锤重、落锤高度及夯实次数须严格依据试验参数实施(一般可控制锤重750kg左右、落锤高度2~3m、夯击次数18~25次)。在接近孔顶2m以内时,落锤高度宜控制在2m以内,以减少冲击力,防止沿孔四周壅起。
4.3 质量检查
4.3.1 质量控制指标(以设计和试验后的控制指标为准):
⑴ 粘土干容量≥
1.5 5t/m3
⑵ 最优含水量20%~26%
⑶ 压实度不小于0.96
⑷ 渗透系数K≤1_10-5㎝/s(心墙坝段)、或K≤1_10-4㎝/s(类均质坝) ⑸含水量为最优含水率的±2% ⑹井孔垂直最大偏斜率为0.4% ⑺搭接最小厚度T>75㎝
4.3.2 造孔检查
⑴ 垂直度。保证孔井的相对垂直,发生偏差及时纠正。
⑵ 安全隐患。详细观察孔井周边四壁,及时发现和纪录对大坝可能造成安全威胁的隐患,如漏水及渗水通道、白蚁窝巢、树桩、涵管等,以及不同时期的新老回填土结合部位情况。若问题较大,须及时汇报,处理后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回填。
4.3.3 回填检查
⑴ 土料。检查土料的土质及干湿程度。
⑵ 铺土。检查倒土及铺土厚度。
⑶ 夯实。原则确定每隔一孔井采用环刀法取夯实原状土样一组(三个样),取样点宜分布在不同高程,每个样点高差应不小于1m。主要检查土的夯实效果(含水量、干密度、渗透系数等)。 每50m由监理、施工人员共同抽检,取一组土样交省水科院土工室测试。
4.3.4 单元质量评定 根据套井回填桩机安排的实际,暂定按50m为一个单元进行质量评定。 5施工安全
5.1 承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参加施工的人员应熟知和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2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5.3 钻机施工平台应平整、坚实。钻机的安装和拆卸均应在机长指导下进行。钻机各部位的连接应牢固、结实,机上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使用的钢丝线应与钻头及夯锤重量匹配,并经常检查有无断丝等异常情况。
5.4 钻进及夯实过程中,应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钻进时,如发现孔内异常,应停止钻进,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才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行事。遇暴风、雷电时,应暂停施工。
5.5 钻机连接电线宜架空,以避免妨碍工作成造成触电事故。严禁在运转时修理机械及调整零件。
5.6 夯实操作时,必须高度集中注意力,禁止重锤在自由落下过程中紧急刹车。
5.7 取样人员下井时必须乘钢筋笼、戴安全帽、携照明灯。必要时要配备烛火、氧气等设施。 6其他
6.1 每一回填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6.2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6.3 工程质量检验及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