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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2024-06-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行再字第 号

抗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再审查明, (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院抗诉或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本院(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二、 (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本院(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即 (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三、 (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仍然维持原判的,写:

“维持本院(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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