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再字第 号
抗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再审查明, (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院抗诉或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 (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本院(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二、 (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本院(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即 (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三、 (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仍然维持原判的,写:
“维持本院(或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