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对影响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外部相关方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保证单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的实现。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单位外部相关方的环境和安全管理。
3. 职责3.1安全办公室负责外部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行为的归口管理和监督。
3. 2办公室负责外部相关方环境行为的归口管理和监督。
3. 3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外部相关方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主要的外部相关方包括:工程和服务承包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来访者、驾乘人员等。
4.2 工程承包单位和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4.2.1 工程施工
4.2.
1.1 路上施工单位应执行路政与交警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道路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上路施工。
工程主管部门应对其遵守有关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4.2.
1.2 对其他施工,工程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并对其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内容进行审核。
工程主管部门应对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事项做出明确要求(包括用电、防火、车辆等安全),将有关内容列入合同,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遵守合同或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2 对向管理处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对其提出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
签订合同时,应将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内容列入合同,并监督管理。
4.3 对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管理
4.3.1 采购部门在选用材料、物品、设备时,除考虑满足使用要求以外,还应考虑其环境影响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严禁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3.2 确定材料、设备供方前,首先应对供方进行评审,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业绩好的供方。
4.3.3 由采购部门对材料、物品、设备供应单位提出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要求。
在签订采购(包括运输)合同时,应向供方明确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4.3.4 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到场后,由采购部门组织对其环保性能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物品、设备,禁止使用。
4.4 对来访者的管理
对口接待部门、单位负责向来访者介绍管理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并要求其遵守。
来访者需要进入有关工作现场时,应向他们介绍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知识和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
4.5 环境和安全提示
4.5.1 为确保通行高速公路的司乘人员的安全,在相关路段设置环境和安全内容的提示牌,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提示。
4.5.2 信息系统利用可变情报板,通报有关路况信息,做好安全行车提示,并做好记录。
4.5.3 出现雾、雪等恶劣天气时,收费站向过往车辆发放安全提示卡,口头提醒,注意安全。
4.5.4 发现车辆在不安全状态行驶,危及行车安全时,要及时进行提示。
4.5.5 在相关场所应张贴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4.6 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由第一受理者做好记录,及时处理、答复。
处理不了的,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反映,直至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