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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07-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金,女,53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址: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丁坊村黄家自然村,身份证号:36012119591106####;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287号,联系电话:86666###,

法定代表人:廖#,身份证号:36210119620923####;

被告:熊#清,男,汉族,南昌县人,住址:南昌市南昌县岗上镇东坛自然村,手机:1376#####76,身份证号36012219840713####。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2×34055/12=5676元、营养费60×20=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1500元、误工费3×3200=9600元、残疾赔偿金6892×20×20%=275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660×20%÷7=666元,总计:61710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19日,在105国道黑虎山庄地段,原告骑自行车时被被告熊#清驾车撞伤,伤后原告被送入武警医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评为伤残九级、休息期3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2个月、后续医疗费8000元。南昌县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熊#清负全部责任,但被告熊#清只是负担了已发生的医疗费,其他不愿承担,经南昌县交警大队调解未果。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金

2013年4月15日

证据目录

1.工商注册信息和熊#清驾照、行驶证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不计免赔)

证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熊#清负全责。

3.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出院记录、交通肇事伤(亡)人员伤情鉴定书、法医鉴定书

证明:原告的伤情和已住院30天、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三期”天数。

4.鉴定费发票

证明:花费的鉴定费用。

5.村委会证明和李*金父亲身份证

证明:李#金父亲的抚养费。

6.收入证明和原告雇主的工商营业执照

证明:李#金月收入3200元。

提供人签名:李#金

2013年4月30日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25日南昌县人民法院以(2013)南民初字第372号判决书做出判决:

原告在庭审时未提供被扶养人身份证原件扶养费不支持,误工费以上年度住宿和餐饮业22568元每年计,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每天计,且熊#清已诉前已支付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应扣除。其他法院都支持。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24000.32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3185.28元,合计:57185.6元;

2.熊#清承担诉讼费1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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