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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2024-07-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交通事故8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颅脑、脊髓及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损伤、外阴、阴道损伤、肢体损伤和皮肤损伤。这些标准涵盖了各种不同的伤残情况,如智力缺损、感觉缺失、听觉障碍、视觉障碍、器官功能障碍等,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的评估和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分析

下面是交通事故8级伤残鉴定标准,可以参考一下:

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8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以上。

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8.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结语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了各种不同的损伤情况,从智力缺损到肢体损伤,都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和功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些标准的设立旨在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支持。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律师编辑需要充分了解这些标准,以便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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